关于规范西成铁路建设临时用地有关费用的通知

日期: 2013-07-15 来源: 本站 分享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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广国土资发〔2013〕83号

广元市国土资源局

广元市人民政府重点建设办公室

关于规范西成铁路建设临时用地有关费用的

通        知

   各相关县(区)国土资源局(分局)、西成铁路建设协调办公室:

   西成铁路自开工建设以来,各相关县(区)切实加大工作力度,加快重要控制性工程用地及临时用地的协调交付工作,确保了工程建设的顺利推进。按照有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,现对西成铁路建设临时用地有关费用种类及标准进行如下规范,请遵照执行。

   一、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

   临时用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川府函〔2012〕126号,并结合广府发〔2009〕10号文件执行。

   二、土地临时用地补偿标准

   临时用地占用耕地、园地的补偿标准按川办发〔2010〕88号文件执行:半年按每亩统一年产值的2倍计算;1年按2.5倍计算;1年半按3倍计算;2年按3.5倍计算(超过下限年限、不足上限年限的按上限年限计算),占用其他非耕地的补偿标准原则上减半计算。

   三、土地复垦保证金缴纳标准

   按照“谁损毁、谁复垦”的原则,用地单位是临时用地复垦的责任人,临时用地使用耕地、园地前应向当地县(区)国土资源部门缴纳土地复垦保证金,其标准按每亩1万元缴纳。

   四、土地勘测定界费收取标准

   西成铁路临时用地勘测定界工作由广元市地籍地政事务所全面负责。依据施工单位提供的临时用地界址,实地测设每一宗地位置、权属界线、土地类别、土地性质和面积大小,提供用于补偿的1:500勘测定界图和勘测定界报告。按照财政部、国家测绘局〔2009〕17号有关规定,勘测定界费用标准为247元/亩;临时用地小于10亩的,勘测定界费用上浮30%;地籍调查费和宗地确权费标准按每亩74元收取。

   五、临时用地协调工作经费标准

   临时用地协调工作经费按临时用地补偿费用总额的3%提取。

   六、临时用地所需费用由施工单位负责支付。涉及直接兑付给群众的费用,由县(区)西成铁路建设协调办公室统一兑付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 广元市国土资源局           广元市人民政府重点建设办公室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2013年7月12日